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2號
原   告  楊嘉中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
被   告  江百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返還租賃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
3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房
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現值118,3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
求給付之221,000元;至聲明第二項後段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08年
11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3,000元部
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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