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張崇堯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
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以張崇堯為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
惟張崇堯已於起訴前之106年11月20日死亡,有張崇堯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是原告起訴
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依前開說明,無從命補正,
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