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鴻運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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