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明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10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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