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擅自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規定相符,併予依該
條例第7條、第9條,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其減得之刑及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政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1640號
被 告 乙○○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路○○號
居雲林縣○○鎮○○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址設雲林縣○○鎮○○路○○○號「駿達專業影印店
」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市場」、「投資
學」等書籍,係如附表所示公司各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
作,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其竟於民國
96年3月上旬某日,各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大學
生各1名之委託,與渠等分別共同基於重製著作物之犯意聯
絡,在上址「駿達專業影印店」,將渠等各交付如附表所示
之著作,以A4紙張每頁新臺幣(下同)0.6元,A3紙張每頁
1.5元,或大量影印可享7折優待之價格,以影印方式擅自
重製如附表所示書籍之影印本各1份,而分別侵害如附表所
示著作財產權人公司之語文著作財產權。嗣於同月15日下午
5時50分許,在上址「駿達專業影印店」,經如附表所示著
作權人共同委任之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人員向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案後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所示乙○○影印重製所得之影印重製著作。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公司委由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人員訴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即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人員甲○○指述
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附表所示影印重製著作各1份可證
。此外,復有刑事委任狀、搜索扣押筆錄、「駿達專業影印
店」彩色名片、臺灣省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各
1份、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2紙及照片6張附卷可稽。從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被告以影印方式分別重製如附表所示書籍之影印本各1份,
核其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又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大學生間,就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各
該他人著作,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各論以共同正
犯。再其所犯前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為數罪,
請予分論併罰。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擅自以影印方式,重製五
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行銷企畫
管理(上)」、「行銷企畫管理(下)」、「行銷企畫管理
(全)」,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惟臺灣國際
圖書業交流協會人員並未取得該公司之代理權,有該協會所
有委任人資料1份、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附卷可稽,故此
部分未據合法告訴,欠缺追訴條件,另行簽結,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黃楹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 官蕭如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委託人│
├──┼────┼──────┼─────────┼────┤
│一│金融市場│新陸書局股份│書籍影印重製物1份│真實姓名│
│││有限公司│(共146頁,尚未裝│、年籍不│
││││訂)。│詳之大學│
│││││生1名│
├──┼────┼──────┼─────────┼────┤
│二│投資學│智勝文化事業│書籍影印重製物1份│真實姓名│
│││有限公司│(共146頁,尚未裝│、年籍不│
││││訂)│詳之大學│
│││││生1名│
└──┴────┴──────┴─────────┴────┘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