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原告 陳進榮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被告 蘇瑞興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自字第16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鐵皮屋不是我拆的。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俊宏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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