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4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方心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4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威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 │79年6月2日│80年6月2日│4,000,000元│││華、 詹瓊珠 、 熊權 、 陳鴻圖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