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02號上訴人 楊美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主張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之具體原因事實(應敘明被告何人於何時以何行為侵害上訴人何權利?)並聲明所用之證據
(二)主張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154,554元之詳細依據及理由。
(三)起訴狀所列52萬利息39,000元,究係如何計算?為何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上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