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劉桂禎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桂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桂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4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3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