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140號債權人 林芳如 債權人 林芳伶 債權人 林楷倫 債務人 丁冠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冠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各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提出被繼承人 丁仲年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債務人丁冠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