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楊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惠敏 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93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及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附民事訴訟法第441條條文。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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