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原告 詹德柱 律師(即被繼承人 謝來和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洪郁雅 律師被告 謝陳文女謝義德 之承受訴訟人)
謝秋玲 (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永銘 (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秋婉 (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秋琦 (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陳文女、謝秋玲、謝永銘、謝秋婉、王謝秋琦為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義德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3月19日死亡,而謝陳文女、謝秋玲、謝永銘、謝秋婉、王謝秋琦為其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佐 (見本院卷五第183-193、201-203頁)。又謝義德之繼承人謝陳文女、謝秋玲、謝永銘、謝秋婉、王謝秋琦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謝義德之繼承人謝陳文女、謝秋玲、謝永銘、謝秋婉、王謝秋琦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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