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昌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被告 黃秀鸞 選任辯護人 郭沛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