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62,342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