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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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62,342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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