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鐸工業公司董事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並具狀載明被告之詳細姓名等年籍資料,且提出被告等之戶籍謄
本,逾期不繳及未載明並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