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國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5518號)
被 告 八里鄉公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在台北縣八里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