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74,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甲○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