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明月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盟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