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0,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