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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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0,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