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
仟壹佰陸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抗告意旨略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於兩造,原
告應有部分為1/3,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00萬元除以3等語。
經查原告97年5月14日起訴狀第1頁「訴訟標金額或價額」欄記
載「柒佰萬元」,而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欄並未記載共有物之
價額,致本院誤以為原告應有部分1/3之價額為700萬元。依原
告抗告狀之記載,共有物之價額為700萬元,原告應有部分為
1/3,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3,333元(元以下
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吳建元
附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