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5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