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5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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