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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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朝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瓊云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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