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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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李美寬
許文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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