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二)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㈡緝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延長羈押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廿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四月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現因以前述羈押事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廿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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