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664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告 逢麗珠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66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參和
書記官沈佩霖
通譯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沈佩霖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