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3行、第
5行「 何宜蘭 」之記載,均更正為「甲○○」。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思慮欠周偶罹刑章,經
本次科刑教訓,當知警惕,犯後復已與被害人甲○○達成民
事上和解,經本次科刑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本件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
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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