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債務人 施麗玲 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25
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政府補助款匯入存摺(見本院卷一第175、178至180、184、185、187至189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3個月為一期,第1期至第11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5,620元、第12期至第1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為2萬4,840元、第19期至第2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4萬353元、第27期至第3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3萬2,853元、第2期另增加清償9,
000元(強制執行扣薪款),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98萬4,642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24.0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98萬4,642元,高
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248、249頁))。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並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先前經營旭昌燈飾社,惟因生意不佳,故於96年起任
職於臺北市環保局○○○區○○○○○街道清掃之代賑工,每月平均薪資約為2萬1,000元(包含獎金),另加計政府補助款1萬8元後,每月可得金額共計3萬1,008元,此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低收入戶卡、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補助款轉帳存摺、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債務人身心障礙手冊、上開薪資轉帳存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98年1月至99年8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足佐(見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3號卷第28、52、58、87、88、158至163、215至221、22
5頁,本院卷二第6至15頁)。㈢查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
依臺北市99年度最低生活標準1萬4,614元及99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6,833元計算,債務人每月可花費之個人支出及扶養費用為2萬1,447元(計算式:14614+6833×2÷2=21447),今債務人每月可得收入扣除每月清償金額8,540元(每3個月2萬5,620元,核每月8,540元)後,所餘之
2萬2,468元僅略高於上開以最低生活標準及免稅額計算之金額1,021元(計算式:00000000000=1021),難認有逾越一般大眾之生活標準,亦無奢侈之情狀,而屬合理。
㈣又債務人之子女每月領取之青少年補助款5,658元於年滿18
歲後即喪失受補助資格,惟若繼續升學,可另行申請子女就學生活補助5,000元,此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計畫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1頁)。從而,債務人之長子成年後即無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次女年滿18歲後不再升學,且因其念職業學校而有一技之長可自給自足,故於年滿18歲後亦無需受債務人扶養,惟亦無政府補助款可申請。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即隨著長子、次女年滿18歲、長子年滿20歲等時點之補助費用變更、扶養義務有無而階段性調整清償金額如附件一。再者,債務人為提高清償成數已延長清償期為8年,堪認其確已為清償債務盡最大能力及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開始清償,每3月為1期,共32期。││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第1至1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萬5,62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12至18期每期清償金額2萬4,84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第19至26期每期清償金額4萬35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第27至32期每期清償金額3萬2,85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4)欄位所示。第2││期另增加清償金額9,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5)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409萬7,300元(依本院99年5月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98萬4,642元││5.總清償比例:24.03%││6.清償金額(1)28萬1,820元清償比例(1):6.88%││7.清償金額(2)17萬3,880元清償比例(2):4.24%││8.清償金額(3)32萬2,824元清償比例(3):7.88%││9.清償金額(4)18萬7,118元清償比例(4):4.81%││10.清償金額(5)9,000元清償比例(5):0.2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可分配金額│││││金額(1)│金額(2)│配金額(3)│金額(4)│(5)│├──┼────────┼─────┼─────┼─────┼──────┼─────┼─────┤│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16,906│5,108│4,951│8,047│6,550│1,796│││股份有限公司│││││││├──┼────────┼─────┼─────┼─────┼──────┼─────┼─────┤│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55,225│970│943│1,528│1,245│340│││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257,961│1,612│1,566│2,540│2,069│567│││股份有限公司│││││││├──┼────────┼─────┼─────┼─────┼──────┼─────┼─────┤│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15,436│1,346│1,308│2,121│1,728│473│││股份有限公司│││││││├──┼────────┼─────┼─────┼─────┼──────┼─────┼─────┤│5│滙豐(台灣)商業│845,025│5,284│5,120│8,322│6,776│1,85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2,879│143│140│224│184│49│││股份有限公司│││││││├──┼────────┼─────┼─────┼─────┼──────┼─────┼─────┤│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369,538│2,311│2,239│3,640│2,962│812│││有限公司│││││││├──┼────────┼─────┼─────┼─────┼──────┼─────┼─────┤│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86,116│539│523│848│690│188│││股份有限公司│││││││├──┼────────┼─────┼─────┼─────┼──────┼─────┼─────┤│9│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2,901│331│321│521│424│115│││有限公司│││││││├──┼────────┼─────┼─────┼─────┼──────┼─────┼─────┤│1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72,162│451│438│711│578│158│││有限公司│││││││├──┼────────┼─────┼─────┼─────┼──────┼─────┼─────┤│1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33,171│1,458│1,413│2,297│1,869│512│││有限公司│││││││├──┼────────┼─────┼─────┼─────┼──────┼─────┼─────┤│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43,693│899│871│1,415│1,152│315│││股份有限公司│││││││├──┼────────┼─────┼─────┼─────┼──────┼─────┼─────┤│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72,253│3,579│3,467│5,637│4,588│1,258│││股份有限公司│││││││├──┼────────┼─────┼─────┼─────┼──────┼─────┼─────┤│14│花旗(台灣)商業│254,034│1,589│1,540│2,502│2,038│559│││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097,300│25,620│24,840│40,353│32,853│9,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3)(4)(5)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11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7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每期可分配金額(3)=債權金額×清償比例(3)÷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六、每期可分配金額(4)=債權金額×清償比例(4)÷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七、每期可分配金額(5)=債權金額×清償比例(5)(元以下四捨五入)。││八、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九、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十、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