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號抗告人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人對本件抗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