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803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告 葉天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5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志堅 ,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變更為林謙浩,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19頁),林謙浩於110年7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17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5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共3年,自實際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第1年之利息,先由原告以調降利率至0%方式補貼被告,再由原告收取勞動部核定之補貼利息。利率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計1%後為週年利率1.845%機動計息,被告如有積欠本貸款達3個月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勞動部將停止核計利息補貼,原告停止調降利率並回復按上開約定利息計算,被告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另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原應於109年12月25日繳納本息,詎被告僅於110年1月18日攤還本金3,333元,及於110年4月8日由原告以抵銷存款方式償還本金167元,合計3,500元外,自110年1月25日即未再依約攤還本金,依照兩造所簽勞工紓困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0條第2項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自110年1月25日起因積欠3個月未繳納本金,依照系爭契約第7條第3項第5款約定,勞動部已停止補貼本件自109年12月25日起之利息。目前尚欠原告本金96,500元,及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等金額未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書、系爭契約、帳號查詢客戶資料、存款抵銷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33、168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結果,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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