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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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五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范清銘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