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
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