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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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
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