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臺灣尼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000000
0、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97年司促字第68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