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上三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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