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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