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屈春麗
屈春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屈春麗
屈春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