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趙則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秀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50元,尚
應補繳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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