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趙則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秀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50元,尚
應補繳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