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嘉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均廢棄」,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