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1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林金葉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黃淑慧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前段、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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