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1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林金葉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黃淑慧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前段、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