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27號

原告 李學成 (已歿)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暉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死亡,原告之全體繼承人中祖父 李銀來 、祖母 蔡罔市 、外祖母 陳吳登鑾 死亡,其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及戶籍資料在卷為憑,是原告已無繼承人,原告訴訟代理人如認本件仍有繼續行訴訟程序之必要,請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該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確定後向本院陳報遺產管理人為何人,請於文到1週內向本院提出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已繫屬該院之證明,如逾期不陳報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家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