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4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三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
額度資料查詢、客戶繳款狀況查詢、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
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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