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6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