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6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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