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6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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