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己○○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姜萍律師被告乙○○住台中
一一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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