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一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辛○○
庚○○己○○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零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四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柒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第一審送達費用│柒佰捌拾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貳佰玖拾伍元│├─────────────┼─────────────┼──────────┤│共計│柒萬伍仟肆佰零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