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受刑人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即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六八五二號、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下稱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彰檢輝 執戊執助四八一字第三四三一六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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