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97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