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60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義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信義發實業有限公司業已為公司「廢止登記」,請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該公司所有股東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以為本件之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又如債務人信義發實業有限公司如有指定清算人時,請提出該清算人姓名與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其中債務人公司名稱為「信義發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信義發「實業」有限公司,請一併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繕,並以書面陳報其確認狀況。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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