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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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徐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忠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起訴不合程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且所提起訴狀內未特定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原告
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正其起
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