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華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2
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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