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86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柏佑
被   告  林廣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四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伍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向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
定借款期限3年,被告應按月還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3計算,
如遲延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
約清償本金,迄積欠遠東銀行本金87,158元未為清償,嗣遠東銀
行將前開對被告所有之債權全數讓與原告,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
之責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
書、戶籍謄本、登報資料為證。被告則以伊不是計較這個小錢,
是因為原告的態度太差了,希望可以分期繳納等語置辯。經查,
本件原告當庭同意扣除3,500元及834元之本金,有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可按,而被告請求分期清償乙節,為原告所拒。是被告上
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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